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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学生自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
2007-11-29 00:00     (点击: )

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文件

川机电院学生工作处[2007]17号

关于规范学生自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

各系处、各党总支:

按照学院《学生德育指导手册》原有规定:“毕业班合格的学生允许于第5学期10月份起办理自主就业相关手续离校,不符合学院指导就业基本条件的学生,第六学期方可自主就业”。经过几年的实践,显现出一些问题,给学院校风、学风建设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。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,提高办学水平,学院针对这些问题组织了认真的调研,并于2007年11月9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进行了研究,决定:

1、从2009年7月毕业的学生开始,申请自主就业的学生只能在第6学期的3月初开始申请离校。

2、个别需于第五学期联系校外就业实习的学生,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,方可办理校外实习手续和离校手续。

3、凡自主就业和校外就业实习学生,必须与学院签署《自主就业实习协议》,明确就业实习责任和毕业成绩评定要求。

4、学院推荐就业学生原则上在6学期方可离校。

进一步规范学生自主就业,不仅有利于学院校风、学风建设,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提高。望各相关处室和各系部在通知下发之日起,做好宣传引导,并严格遵照执行。

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

主题词学生自主就业有关规定的 通知

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2007年11月21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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