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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四大新意
2006-11-23 00:00     (点击: )

·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·首次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·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可开除学籍·扩大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。

新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。

1、德育为先,强化道德规范

新《规定》体现育人为本、德育为先的原则,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,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。首先在总则中增写了“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,按照国家教育方针,遵循教育规律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;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”的要求。在总则中还增写了学生要“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‘三个代表’重要思想,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;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具有团结统一、爱好和平、勤劳勇敢、自强不息的精神”的培养目标和要求。在具体规定中增写了学生要“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成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,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活动”等道德行为方面的具体要求;增写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,应征入伍,入伍学生可“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”的政策规定。

新《规定》注重在培养有科学文化知识的人才的同时,又要求学生具有高尚道德情操、远大理想和抱负,能够成长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2、依法治校,维护学生权益

新《规定》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。新《规定》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,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,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,为正确行使权利、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。

新《规定》的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,处理程序更加规范。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,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、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、纪律标准、学业标准、疾病标准。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、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。

新《规定》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。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,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。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,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。对此,新《规定》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、申辩权和申诉权,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,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,也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。新《规定》还体现“以人为本”的精神,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。

3、针对问题,强化相关管理

新《规定》针对当前突出问题,强化了相关管理。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,增写了考试作弊或剽窃,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,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,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,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基础,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形势下,对大学生诚信道德规范必须严格;增加“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”;“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,不得登录非法网站、传播有害信息”,“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”等。

新《规定》的管理标准更明确,管理程序更规范,通篇用语均按法规性文件执行,在处分学生方面,要求学校严格依法,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足、依据明确、处分恰当。学校制定的规定向学生公开,接受学生、政府的监督,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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